最近,USDT在穩定幣中可謂名聲大噪,USDT的儲存功能與高流動性深得用戶喜愛,就連散戶投資者都紛紛跑步入場。但有人卻將USDT作為牟取非法所得的網絡犯罪工具。去年廣東省惠州市偵破全國首例利用USDT數字貨幣跑分“洗錢”案件,使利用USDT跑分的犯罪分子受到嚴厲打擊,而今卻仍然有很多公民不顧法律規定,出租自己的賬號, 幫人轉帳,并抽取傭金,卻不知自己可能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刑事風險。
本文對裁判文書網上利用USDT跑分案件的基本案情分析,總結USDT跑分犯罪行為的特征,最后對USDT跑分行為涉嫌的刑事風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闡述,幫助公眾規范自身行為。
筆者以“USDT”、“跑分”為關鍵詞在裁判文書網檢索得到關聯案例共4例。大致案情分為以下幾種:
①被告人通過土豆聊天軟件加入“USDT”的虛擬貨幣群,團伙主要給境外網絡賭博洗錢。被告人的主要任務是負責結算每天其他團伙成員洗錢的流水收益,扣除自己的收益,把剩下的錢給團伙成員(胡迪峰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21)冀0125刑初32號);
美聯儲加強對銀行參與加密貨幣公司的監管:金色財經報道,美聯儲宣布推出“新活動監管計劃”,其中包括加密貨幣和其他新興資產類別。它還涵蓋了有可能對金融系統產生重大影響的分布式賬本技術的應用,以加強對銀行參與數字資產的監管,這是美國監管機構限制銀行參與加密貨幣的最新舉措。
根據已發布的計劃目標概要,作為美聯儲系統成員的銀行在發行、持有或交易用于促進支付的美元代幣(例如穩定幣)之前,應獲得美聯儲的書面監管不反對意見,此類銀行必須證明它們已采取適當措施來降低風險,包括流動性、網絡安全和非法金融風險,并表明它們可以持續監控這些問題。此外,監管機構將“加強對新活動的監管”,例如“加密資產托管、加密抵押貸款、促進加密資產交易以及參與穩定幣/美元代幣發行或分銷”。 該計劃還將重點關注分布式賬本技術(DLT)以及其他“與非銀行機構的技術驅動型合作伙伴關系,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
美聯儲表示,正在制定一項新的監管計劃,以監督其系統內銀行在加密貨幣、區塊鏈技術和技術驅動的非銀行合作伙伴關系方面的活動,旨在補充其現有的監管流程,并加強對技術驅動的監管。[2023/8/9 21:33:11]
②被告人為非法獲利添加QQ群好友(陳某),得知做USDT跑分業務需要先交保證金,交納保證金后,對方將錢款轉入到自己提供的銀行賬戶上,在收到對方轉入的錢款之后,將收到錢款在火幣網上用自己的賬戶購買USDT幣,然后將購買的USDT幣轉到對方指定的火幣網錢包,以完成“承兌業務”,傭金為幫助支付結算錢款的3%。被告人共使用了6個銀行賬戶及1個支付寶賬戶(均系二級卡)幫助上線提供了14次支付結算服務,共非法獲利三萬元,幫助支付結算金額1,001,500元(任德福幫助信息網絡犯一審刑事判決書(2021)贛0822刑初32號);
WeStarter上線項目COOK 30分鐘參與金額約2418萬USDT,超604.61倍完成:3月31日,WeStarter.org公開兌換池項目COOK上線30分鐘參與金額約2418萬USDT,超604.61倍完成。COOK兌換時間將在SGT4月1日00:32進行,請用戶即時領取。
COOK庫克協議旨于建立一個基于以太坊公鏈的通用資產管理服務市場,為普通投資者提供多元化的資產管理服務,為基金經理提供專業投資工具和資金。
WeStarter.org是基于Heco網絡的初始兌換項目,通過產品的創新與充足的行業資源,承載多種類型資產的資金與資源需求,打造DeFi項目加速器。WeStarter.org平臺可支持跨鏈資產的資產兌換,并持續發掘多領域方向如NFT等資產,提供多種分發方式給開發者與投資者選擇。[2021/4/1 19:34:36]
③被告人溫某伙同朱某(另案處理)、被告人郭某、常某使用手機通過“火幣”、“OKEX”、“庫幣”和“比特幣”軟件,多次使用自己和多個他人身份開設的支付寶賬號、浙江網商銀行卡為支付結算工具購買、出售虛擬幣的方式進行跑分。共計入賬(收入)9314436.03元,共計出賬(支出)9314159.13元(溫某某、郭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審刑事判決書(2020)豫1628刑初553號);
中行董事長:中行將深度參與數字貨幣應用和推廣:中國銀行董事長劉連舸表示,下一步,該行將緊跟政府政策導向,發揮全球化、綜合化特色優勢,加大對青島實體經濟的金融支持力度,深度參與膠東半島一體化、數字貨幣應用和推廣、工業互聯網改造等重點領域發展,積極推動上合示范區、山東自貿試驗區青島片區建設,全力服務青島高質量發展。(中國銀行保險報網)[2020/11/19 21:16:16]
④被告人在“Telegram”聊天軟件中接單跑分,借用他人銀行卡信息、支付寶和火幣網賬戶為境外賭博網站或電信詐騙團伙非法提供資金通道,后將此類資金通過火幣網以購買USDT(泰達幣)的形式進行轉移并按照轉移資金的1.5%獲取傭金。被告人出借、使用自己的銀行卡、支付寶賬戶以跑分形式為他人轉移非法資金799568元,借用他人銀行卡、支付寶賬戶以跑分形式為他人轉移非法資金分別為398441元和545021元,其從中非法獲取傭金1萬多元(柳逢福幫助信息網絡犯一審刑事判決書(2020)豫0191刑初1128號)。
Paradigm參與MakerDAO債務拍賣中標72次 投入360萬DAI:加密資產風險投資機構Paradigm曾宣布將參與MakerDAO拍賣,在拍賣結束后,Paradigm表示他們在106批拍賣中72次出價最高,共投入360萬DAI至MakerDAO系統以購買治理代幣MKR。Paradigm是由Coinbase 聯合創始人Fred Ehrsam創立的加密風險基金,曾參投MakerDAO、Uniswap等DeFi相關項目。[2020/3/31]
結合上述案件案情,總結利用USDT跑分犯罪行為,即通過聊天軟件招收代理和組建團隊的方式,利用會員的收款賬戶為境外網絡賭博網站以及金融投資詐騙平臺提供接收、流轉、洗白資金服務,并且通過境外聊天軟件以逃避打擊。
利用USDT跑分的犯罪行為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搭建平臺階段:上游犯罪分子在互聯網上非法搭建支付管理后臺,采用USDT貨幣的方式進行結算,為境外賭博網站等平臺提供支付通道服務;
《5家項目方炮轟火幣》事件中 5個項目方有三個發布公告稱未參與此事:今日,針對自媒體發布的文章《幣圈大地震!5大項目方炮轟火幣砸盤黑幕,0成本操縱幣價!》,火幣李林發朋友圈:“5個項目方居然有兩個不知情,然后‘區塊鏈自媒體’居然就敢直接寫大字報。。。”,并附其中兩大項目方MATRIX和GVE的微信公告截圖:
MATRIX——關于近期“5個項目方”質疑火幣交易數據真實性的報道,MATRIX在此特向大家聲明:MATRIX從未與任何項目聯合參與此活動。網傳MATRIX在五個項目方之列為不實傳言,望大家知悉。
GVE——對于近期網絡上出現的《5家項目方炮轟火幣》等內容,GVE基金會對此毫不知情,也并未曾參與其中的任何行動。Hadax是一個社區化運營交易平臺,GVE基金會與之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系。對于冒用GVE項目團隊名義對交易平臺進行惡意誹謗等行為,GVE基金會表示強烈譴責,并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力。
同時,金色財經收到消息,原鏈官方也發布公告稱:原鏈對于社區傳言的《五家》詆毀火幣HADAX一事完全不知情,原鏈不會參與聯合誹謗這樣的行動,希望市場和社區不要被流言所迷惑。
此外,金色財經發現,該文章標題提到的“五家”項目,而文章內容中只提到了4家項目,目前文章中所提的項目已有3家項目對此事發表聲明稱未參與此次行動。關于該事件的詳細進展,請關注金色財經的后續報道。[2018/6/10]
2.?推廣運營階段:犯罪分子在論壇、貼吧、QQ 群組等網絡社交群發廣告的方式,尋找有非法資金結算需求的境外網絡賭博、詐騙等犯罪團伙,同時吸收更多人成為跑分人員;
3.?吸納跑分參與者階段:跑分參與者在向平臺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后,就可以在平臺上接單,接單后平臺直接扣除跑分人員之前所購買的等額保證金,并將相應的 USDT 充值碼提供給賭客,賭客通過支付寶、銀行卡充值等額的 USDT幣至跑分人員的賬戶。
通俗來說,USDT跑分參與人員用自己的微信或者支付寶收款二維碼替別人代收款,從中賺取傭金。卻不知使其自身涉嫌刑事風險。
跑分參與人員在與上游犯罪分子沒有事先共謀的情形下,將會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否則成為上游犯罪的共犯。
1.?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法律規定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該罪簡稱“幫信罪”,于2015年寫入《刑法典》,立法機關將該罪規定在“擾亂公共秩序罪”里,意在打擊網絡犯罪行為,幫助形成有序的社會公眾秩序。該罪規定在《刑法》第287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該罪主要規定在“妨害公務罪”里,是國家對于影響公檢法機關辦案犯罪行為的規制。該罪規定在《刑法》第312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兩罪構成要件的聯系與區別
兩罪的聯系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都存在上游犯罪,都是幫助上游犯罪處理贓款贓物行為。只不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其上游犯罪一般是網絡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上游犯罪類型較廣泛。另外,兩罪的主觀程度上均不要求行為人知道上游犯罪的具體類型。
兩罪的區別
從犯罪構成要件對比兩罪,二者在危害行為(違法性)、行為對象(違法性)、故意(有責性)存在顯著差異,另外在量刑上也存在區別。
A危害行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犯罪行為發生在上游犯罪行為著手實施之后到行為實施完畢之前,即發生在上游犯罪尚未獲取贓款、贓物之前。掩飾、隱瞞犯罪活動罪犯罪行為往往發生在上游犯罪已經既遂后,犯罪所得為上游犯罪分子所控制。應當注意,USDT跑分參與人員的分工不同,客觀上構成犯罪的罪名不同。如果跑分參與人在跑分過程中的角色為收取贓款的行為,即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犯罪行為構成要件;但如果跑分參與人在跑分過程中的角色為轉移贓款的行為,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活動罪的犯罪行為構成要件。
B行為對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行為對象是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行為;掩飾、隱瞞犯罪活動罪的行為對象主要針對上游犯罪的違法所得,即贓款贓物。
C故意。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確知道自己在轉移贓款或者收取贓款。如果明知自己在跑分活動中擔任收取贓款角色,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如果明知自己在跑分活動中擔任轉移贓款角色,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此處應當注意具體案件中存在抽象事實認識錯誤的情形。比如當行為主觀上明知自己從事的收取贓款的行為,但實際從事的是轉移贓款的行為,此時行為人承擔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刑罰。
D量刑。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最高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與其他罪名發生競合時,擇一重罪處罰;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最高刑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二者在量刑上存在區別。
USDT跑分活動參與者涉及的群體性質較廣,甚至有些大學生都參與其中。我們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任何時候切勿為了急功近利走捷徑賺錢,走上犯罪道路,那時則為時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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