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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幣圈OTC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_加密貨幣:比特幣確認交易比萊特幣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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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蕭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自2019年7月開始,通過聊天軟件與一名叫“糖果”的人結識、聯系,“糖果”讓周守杰提供銀行卡號將錢轉給周某某,然后由周某某在火幣網上購買USDT幣,再將購買的USDT幣賣出去。售出后,周某某將賣USDT幣的錢再轉給對方,對方按轉錢的數額,每1萬元給周某某提成25元。

2019年8月份,一微信名叫“功成名就”的人以幫吳某賺錢的名義,通過“諾亞財富”平臺用代某的銀行卡騙取了在蕭縣龍城鎮居住的吳某43.7余萬元,代某銀行卡中的14.7997萬元轉入被告人周某某的銀行卡,用以在火幣網上購買USDT幣。隨后,吳某報案,偵查機關通過銀行流水鎖定周某某,被抓。

案件·法院觀點法院認為,“糖果”曾經向周某某提供過民生銀行、郵政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等多家銀行的的銀行卡號,每次1至10萬元不等,共進行約150次的交易。銀行卡交易記錄證明,自2019年7月開始,“糖果”共向周某某銀行卡轉賬約660萬元;周某某就此共獲利八九千元,其明知道可能在替對方洗錢,但還是想掙錢。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韓國當局正研究美SEC訴XRP案件等案例,以參考制定ST0相關規定:2月14日消息,據消息人士透露,韓國金融監督院下屬的數字資產研究組正在以虛擬資產相關的海外事例為中心進行研究,包括仔細參考預計最早于3月取得結果的XRP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之間的訴訟,以制定韓國國內證券型代幣(ST0)相關規定。

此前金色財經報道,韓國金融服務委員計劃允許ST0以證券形式發行和流通,區別于虛擬資產;韓國金融監督院院長表示,將統一代幣“證券屬性”判斷標準,并于本月召開說明會。(News1)[2023/2/14 12:05:10]

我國雖然不承認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但是認可虛擬貨幣做為商品所具有的交易屬性,并且有相關政策予以規制。但是,也是因為數字貨幣具有的隱蔽性特點,許多犯罪分子也看中這一點,利用OTC交易從事“洗錢”活動。

福布斯:加拿大政府的行動加強了比特幣的使用案例:金色財經報道,Bitcoin Archive發推稱,福布斯表示,加拿大政府的行動加強了比特幣的使用案例。[2022/2/23 10:11:36]

幣圈的OTC的場外交易仍處于監管的難點,游離在法律的邊緣。正如上述案例分享中,近期幣圈從業人員涉嫌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徒刑和罰金的情況屢有發生,場外交易的法律風險也越來越大。辦案實務過程中,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偵查機關通常以相關人員“明知”是贓款為由,凍結銀行卡資金、甚至進行人身拘留。法律對此,到底是怎么規定的呢?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聲音 | 汪鵬:比特幣在有的案例中被認定為財產受法律保護:據人民網消息,日前,中國電子商務協會電子商務法工作委員會副會長汪鵬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目前,在有些案例中,法院沒有將比特幣當作財產,而是當作計算機系統的數據予以保護。不過在有的案例中,國家是支持比特幣作為合法財產的,在這些案例中,法院認為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法律保護。[2018/11/9]

第一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

④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⑤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IMF 6月最新報告:高度關注加密貨幣技術的優勢和使用案例:據btcmanager消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于6月發布的關于加密貨幣的文件表明,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對中央銀行在全球貨幣政策中的主導地位構成嚴峻的挑戰,有朝一日可能會成為替代支付手段,并可能導致人們對法幣或央行資金需求的降低。該報告指出,隨著加密貨幣采用的增長,其波動可能會減少。隨著基于例如人工智能的發幣規則的改善,其估值可能會變得更加穩定。此外,加密貨幣因欺詐,安全漏洞和運營故障等事件,并沒有贏得人們的高度信任。然而,基于價值或代幣的支付系統是金融的未來,銀行必須探索這些方法以保持與加密貨幣之間的競爭。[2018/6/6]

第十條:通過犯罪直接得到的贓款、贓物,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為人對犯罪所得進行處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

金融服務占已建立的區塊鏈使用案例的30%:金融服務占已建立的區塊鏈使用案例的30%。此外,媒體,保險,醫療保健和房地產等行業都是區塊鏈技術應用的熱門領域。[2018/5/24]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采取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間介紹買賣,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物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協助將資金轉移、匯往境外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方法”。

法律·“明知”的認定根據上述法律,我們明顯發現,所有的規定開頭就提到了一點:“明知”。也就是說,只有你知道財產是犯罪所得,并且進行了轉移、掩飾等行為,才有可能會構成此罪。那么,在機關偵查過程中,會根據哪些表現推定你為明知是犯罪所得呢?換言之,我們在幣圈交易過程中,需要盡到何種審查義務,才能避免被機關“找上門”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在偵查過程中,機關通常會通過以下幾種行為認定是否明知:

①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②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或者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的;

③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但是實踐中洗錢手法“千奇百怪”,機關、法院認定“明知”的具體理由也不盡相同。上述案例中,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周某某對他人的犯罪行為知情,也沒有收取明顯不合理的手續費。但是,“多次、數筆、不定時、大額轉賬”,幾種情形結合在一起,就足以讓人產生合理懷疑:我的上家在干嘛?這種時候,如果不進一步進行審查,例如:要求對方提供證據證明資金來源和從事的業務等,而僅僅憑借一句“我不知道”就想脫罪,這不是“掩耳盜鈴”嗎?

OTC交易·注意事項看到這里,可能許多朋友“不明覺厲”,對于幣圈交易過程中可能觸犯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行為還不是很清楚。根據筆者對于相關案例檢索以及案件辦理經驗,目前司法實踐中,機關、法院對于“明知”的認定是非常嚴肅的,嚴格依據上述相關法律列舉的情形進行判斷,不會輕易擴大推定的范圍。同時,要由控訴方,也就是機關和檢察院,對自己的推定提供證據進行論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排除合理懷疑,才能達到定罪標準。

在這里,劉律師就將辦理相關案件過程中積累的經驗,容易“踩雷”的地方無償分享給大家,降低您進行OTC交易的風險。

第一、在大平臺進行交易,例如火幣網、OKEx等。我國法律承認數字貨幣的商品屬性,因此數字貨幣的交易行為受到法律保護。在大平臺進行數字貨幣買賣行為,雖然平臺會收取手續費,但是安全性較高,可以有效降低交易風險。

第二、在交易過程中,主要審查對方交易次數、詢問對方資金來源。必要時,可以要求對方就資金來源提供證明,并注意相關證據留存,記錄交易時間、交易對象、交易金額等。不要輕易加入以“高額交易”為噱頭的收費群、圈子、組等。

第三、可以要求對方提供銀行卡流水,查看對方用于交易的資金是否在卡內停留較長時間(一個星期),可以從側面證明該筆資金的合法性。如果資金僅在卡內停留幾小時就進行交易,則很有可能是不法分子在盡快轉移贓款。

第四、還是要提醒您,OTC交易有風險,大額交易需謹慎。在交易過程中,如果對方提出線下交易、以不合理的價格交易,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利益蒙蔽了雙眼,陷入刑事犯罪的風險。

牢記以上幾點,可以有效降低OTC交易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盡到“明知”義務,即使銀行卡被機關凍結,也可以在第一時間提交證據、進行溝通,盡快解凍、減小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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